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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信息,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如需)。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或“内幕信息”具有《证券法》、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1(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

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

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下同)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2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应遵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A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3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

市场的情况下,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公司应即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

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同时对公司证券的所有投资者平等、适时、有效地披露同一信息,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公司的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第十三条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设有安全港条文,准许在

以下指明情况下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一)法例禁止披露消息的情况。如披露消息会违反香港法庭

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需根据法例披露有关消息。

(二)暂不披露消息的其他情况。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维持

4消息保密性,而该消息得以保密,并且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则无需

披露任何内幕消息:

1.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2.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3.该消息关乎根据香港《外汇基金条例》设立的外汇基金或某执

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包括香港以外地方的机构)提供的流动资金支援;

4.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豁免披露,且有关豁免条件已获遵守。如有关消息的披露为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的命令、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关或行使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所授予的权力的当地政府机关禁止或

有关消息的披露违反该等施加的限制,公司可以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摘要,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5(二)公司 A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

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 H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7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与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8露时间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9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10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并相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1(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12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发生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13(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按照相关规定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十七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规范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明确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十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

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确定是否进行披露。

第四章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沟通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

第四十二条除日常公告披露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咨询

电话、电子邮件,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信息沟通途径,解答投资者问题。

第四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4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实

行预约制度,公司指派专人接待,安排参观并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15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五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五十一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16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17(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

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18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内幕消息公布的义务,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十五条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

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19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

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为准;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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