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3月1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管理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加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优化公司治理;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
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
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等;
2(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企业
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公司的发展和追求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
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4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5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后,如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建立投资者数据库,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关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舆情管理工作,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负面宣传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九)建立并维护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上
7市公司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十)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危机处理工作;
(十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建立完备档案;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及内幕信息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积极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员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并定期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公司在开展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8(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
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并熟悉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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