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之“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及行为规范”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333360000股扣除回购股
份19543506股后,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7313816494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23944242元(含税)。
因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已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7500000元
扣除所得税以后因该项捐赠导致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减少322399996元,该项捐赠款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为了维护无限售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无限售股股东做出全额补偿。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216元(含税),无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841元(含税)。
公司提出的以限售股股东补偿无限售股股东的差异化分红方案,维护了无限售股股东的利益。本次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影响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公司对该议案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保障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龙虎:
郭瑞琴:
赵恩慧: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