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J1AYUANLAW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致: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63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以现场见证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决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25年9月8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1号四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总裁刘元管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A股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并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周书瑶
2o25年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