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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能源: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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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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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154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2026年3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26年4月3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1号四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刘元管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A股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4.本次股东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2025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请求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高建军、韩华山给予专项奖励的议案》;

(9)《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审议通过。

5.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上述10项议案。

6.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5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7.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闫思雨

师彦泽

20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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