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孔洋洋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
2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2日下午14:00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张成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115246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546%。经核查,因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应实施表决回避,其持有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883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9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持有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卢贤榕喻荣虎
_____________孔洋洋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