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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四创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经营目标紧密结合,支撑公司长期发展。

(二)业绩挂钩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行业水平、个人履职履责

情况直接挂钩,体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激励与约束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强化风险管控与责任追究,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四)公平公开原则。薪酬决策程序规范、标准透明,经内部审议与外部监

督后公开披露,接受股东与社会监督。

(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证券监管、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确保薪酬管理合法合规。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工作机构,负责拟制、修订管理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考核指标与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薪酬发放与追索扣回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管理制度、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及考核结果。

(三)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管理制度,对公司整体薪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董事薪酬

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主要职务或岗位确定薪酬方案。内部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津贴金额由股东会决定。

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参照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依据相关制度据实报销。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基本工资根据任职年限确定。

(二)岗位工资是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报酬。总经理岗位工资结合公司净资

产、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等主要经营指标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按不高于总经理岗位工资标准的60%-90%确定。

(三)绩效工资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相挂钩。总经理绩效工资由绩

效工资基数和兑现系数综合确定,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公司利润规模确定,兑现系数根据业绩考核得分、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指标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与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联,按照不高于总经理岗位绩效工资的90%核定。

(四)津补贴、保险、福利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长期激励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发放及调整

第七条董事薪酬发放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年度津贴按年发放。内部董事的薪酬,按其岗位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要求发放。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补贴按标准平均到月发放。

(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的核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按照激励方案约定的条件与期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统一归属、解锁。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及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为公司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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