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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绳股份: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992证券简称:贵绳股份编号:2026-007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现将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3]1134号《关于核准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绳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80720000股,发行价5.70 元/股,共募集资金

460104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452384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5580160.00元。上述资金于2013年12月10日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3]3-34号《验资报告》。

2013年12月31日,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八七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社合

作联社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万里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等五家银行(乙方)分别签署了《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行账号初始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八七支行240302122920001249710558016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13202572993780000000.00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940100012011000582091000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万里支行5230602000181707623318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75591594241030880000000.00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机构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2403021229200108864

遵义八七支行

三、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2403021229200108864,截至2026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桑继春、吴超智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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