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毛鹏先生、齐珺女士、梅之南先生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毛鹏先生、齐珺女士、梅之南先生的任职经历、
履职情况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