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天元 TIANYUAN H U B E I R U I T O N G T I A N Y U A N L A W F I R M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鄂瑞天律非诉字第0741号
致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平律师、许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
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6年5月
2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武汉中海中心19层-20层
Address: 19/F-20/F China Overseas Center No. 278 Qingnian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China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 (86+27)5962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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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 TIANYUAN H U B E I R U I T O N G T I A N Y U A N L A W F I R M股东会,并于2026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14:30时在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
100 号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1 综合楼 2 楼举行,由公司董
事长陈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
6月17日,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5人(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22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473人),总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2067130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7.955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武汉中海中心19层-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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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 TIANYUAN H U B E I R U I T O N G T I A N Y U A N L A W F I R M公司部分董事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聘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
表、会议主持人签名,股东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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