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于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广州召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刊登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
的时间、地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国刚先生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2号广东蓄能大厦举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作为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63,041,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为4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8,001,324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017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的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议案》,该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2月28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岱松
负责人:王蕾杜康莉
“王蕾”走底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