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
会考察、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1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六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管理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
2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监管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
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3(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法律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辞职报告中须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
股子企业任职等情况(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4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
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
5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董事会召开会议
的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七)发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
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
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
6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7(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阻挠的,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
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
8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
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
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及离任后,应当持续
履行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
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9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对因违反本规则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及公司处分清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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