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6年2月9日
中国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崂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7楼、21楼(200120)7F,21F,Foxcon Building, o.136 ujizui ing oad Pudong Shangha, P R.C,200120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应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目的而使用,除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9点3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贵广网络大楼4-1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三)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6,169,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16】%。
(四)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152】人,代表股份【141,263,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7,432,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16】%。
(五)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代青松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3,229,09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701】%,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8,581,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86】%。
1.02:张小剑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2,987,14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338】%,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8,339,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03】%。
1.03:彭勃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2,890,486】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194】%,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8,242,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70】%。
1.04:王幸韬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8,913,48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100.2218】%,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54,265,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692】%。
1.05:吴毅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2,867,87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160】%,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8,219,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22】%。
2、议案2:《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金永生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2,791,823】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304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8,143,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24】%。
2.02:余国杰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6,640,062】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8812】%,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51,991,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2】%。
2.03:臧兴东
累积投票:得票数为【663,015,249】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例为【99.3381】%,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48,367,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含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87】%。
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回避表决情况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四)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个董事候选人所得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超过100%,属于累积投票制下的正常、合法情形。该结果系因累积投票权规则(股东所持表决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及表决统计口径所致,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相关规则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 (签字)
周 波 律师
经办律师(签字)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