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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广网络: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4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8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日9点3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贵广网络大楼4-1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70,210,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54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6,169,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44,041,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8】%。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26年度公司融资业务需提供担保暨反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46,590,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932】%;反对【1,668,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572】%;弃权【32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941,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6】%;反对【1,66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9】%;弃权【3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5】%。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8,609,7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11】%;反对【1,261,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81】%;弃权【33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8】%。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贵州广电网络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彭书清

何玲波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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