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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31 查看全文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6.1.3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或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以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当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当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意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者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

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当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账户号、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应当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者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者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九条对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作出答复或者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

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

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五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六十条股东大会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其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会后事项

第六十八条会议登记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

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记

录、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

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

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制定并颁布

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要

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者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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