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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31 查看全文

(修订稿)

2023年10月

第1页(共46页)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党组织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总经理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第2页(共46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股办[2001]68号文批准,于2001年6月30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200730266302W。

第三条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4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万股,并于2004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38号)批准,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5612万股,并于2008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1号)批准,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3159851股,并于2017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和股份限售手续。

第四条公司中文全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KAILUAN ENERGY CHEMICAL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邮政编码:06301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7799851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3页(共46页)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开发产品与市场,以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

理手段保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和西南交通大学,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321073737股、10155757股、4739353股、677051

第4页(共46页)股、677051股和677051股,分别以实物资产和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8779985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87799851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5页(共46页)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6页(共46页)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7页(共46页)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从具体行为准则上杜绝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渠道,从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

第8页(共46页)系,强化过程控制与监督;

(二)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资金集中统一

管理和实施预算控制的制度,以规范子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

(三)公司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分层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

总经理、总会计师、信息披露人员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司中高层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努力使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及信息披露水平有新的提高,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公司应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就今后不再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向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做出书面承诺,明确控股股东及其所属关联单位与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本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9页(共46页)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总会计师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当立即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如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总会计师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者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

(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召

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

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

(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10页(共46页)(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3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或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11页(共46页)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第12页(共46页)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3页(共46页)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述起始期限,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第14页(共46页)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第15页(共46页)(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第16页(共46页)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者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要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者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第17页(共46页)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18页(共46页)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第19页(共46页)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

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除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20页(共46页)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21页(共46页)第五章党组织

第九十八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九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公司党委原则上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机构,按规定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的原则进行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负责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

或者把关定向职责,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党委决定以下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安排以及省国资委党委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

续整治“四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以上需要董事会、经理层等履行法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明确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按照简便

第22页(共46页)易行、运转高效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工作安排;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订;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

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内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内部风险管理等重大风险管控事项;

(五)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六)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七)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

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九)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23页(共46页)(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24页(共46页)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个人或者其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

第25页(共46页)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属下列之一情形时,不得参加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其他法人单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议的董事;

(3)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三名。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第26页(共46页)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

第27页(共46页)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应当行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28页(共46页)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分别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第29页(共46页)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授权,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风险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者亏损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不得适用本项规定;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利润应当按与被收购、出售的该部分资产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五)累计金额在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前款规定的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相关交易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规定应

当及时披露的,相关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交易标准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相关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第30页(共46页)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超过其应当经全体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协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其超出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提出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说明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以及采用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就投资事项及其他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运

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的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对其中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当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第31页(共46页)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者电话通知;

通知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前。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依照本章

程第二十六条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当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第32页(共46页)(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至(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33页(共46页)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协助公司总经理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34页(共46页)(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35页(共46页)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即两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第36页(共46页)(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五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民主协商,推行民主管理。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按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要第37页(共46页)求,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审议或审议通过。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施员工劳动合同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自主决定劳动用工,享有自行招聘和辞退员工的权利。通过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全员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和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劳动人事薪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本公司相关制度,经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

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第38页(共46页)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

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

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者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39页(共46页)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资金状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回报股东等因素,并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公司当年盈利、当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的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事项;且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

第40页(共46页)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者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本章程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为准。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41页(共46页)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方式以及

传真、电报、电传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方式以及

传真、电报、电传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第42页(共46页)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第43页(共46页)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44页(共46页)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第45页(共46页)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46页(共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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