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81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9913868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号))
张嘉颖:
我局在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2021年及2022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开滦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能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3年11月23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11月10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