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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3 查看全文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1页(共7页)(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税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年度审计工作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因审计执

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在承担的审计项目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情形;

(八)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和国家信息安全;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职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2页(共7页)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

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三)竞争性谈判:受审计项目时限性要求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失败,公司组成谈判小组与应聘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选聘出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单一选聘:直接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磋商谈判。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司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选聘结束后,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主要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拟定选聘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以及评价要素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

料报送评审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束后,评审工作组按照评价要素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评审工作组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

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

第3页(共7页)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等业务。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

第九条为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连续性,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效

年限为4年,按年度签订审计服务合同。在有效年限内,公司可依照股东大会决议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改聘。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4页(共7页)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五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解聘和改聘

第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

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与其他审计机构串通,虚假应聘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会计师事务所已达到规定最长服务期限的。

第十二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一条(一)至(六)款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选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十三条除第十一条(一)至(六)款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解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解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第5页(共7页)或者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及审计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列情形应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6页(共7页)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公司对选聘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字〔2023〕

4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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