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总会计师候选人张嘉颖的履历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张嘉颖符合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张嘉颖为公司总会计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