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9点30分在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5号九州通
总部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9点30分在武汉市汉阳
区龙兴西街5号九州通总部大厦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2人,代表股
份2493413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3.7882%。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2133392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577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
360020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210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拟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23-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批分配的议案》;
14.《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5.《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对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传了其现场投票统计数据。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全部议案获通过,其中议案10、议案14、议案15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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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穆曼怡:
颜克兵: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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