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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九州通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九州通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制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须立即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三)内部审计部门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人员配备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人员管理

(一)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内部

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职业规范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八条外部资源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内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主要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定期检查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主要权限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资料、文件及实物资产,检查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四)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

资料或者资产,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等行为,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可按要求采取临时制止措施,并提出纠正、处理及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

供审计实施过程中必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管理需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确定审计项目与审计方案

根据内部审计计划和公司临时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逐项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与相关负责人初步沟通审计要求,签订审计承诺书,传达审计纪律、说明审计安排,紧急情况下必要手续可在审计报告发出前补齐。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

审计组按照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要取证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初步审计结论和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就初步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定最终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八条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要求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整改责任机制

公司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制度完善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督协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运营管理、人力资源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监督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责任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影响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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