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信息报送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报
送信息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应合理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