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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九州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8 00:00 查看全文

九州通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7日14点00分在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5号九州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通总部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长云先生因公外出,会议由副董事长刘兆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7日14点00分在武汉市汉阳区龙

兴西街5号九州通总部大厦会议室。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7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0人,

代表股份3248677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总股份数的65.1503%。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2666732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总股份数的53.479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5人,代表股份

581945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总股份数的11.6706%。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企业申请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计划的议案》;

2.《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企业办理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及其他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6年度使用临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预计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6.《关于公司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对议案2、议案3、议案4以及议案6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传了其现场投票统计数据。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全部议案获通过,其中议案2及议案5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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