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2024年6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下同)并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12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2024年12月18日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网址为 https://www.hkexnews.hk/index_c.htm,下同)的《海外监管公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3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2025年3月17日刊
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网址为 https://www.hkexnews.hk/index_c.htm,下同)的《海外监管公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3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2025年3月17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2025年3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25年3月18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6.公司2025年3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2025年3月18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通函;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凭证资料;
10.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1.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12.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12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霍达决定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2025年3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3月18日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刊登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拟定于2025年4月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7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霍达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4月7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06837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73540%。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67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4305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998%。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13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012%。
综上,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8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2765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115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的议案赞成反对弃权出席并投票股份投票数类别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量百分率股份数量
A 股 1098174899 99.896928 855920 0.077860 277160 0.025212 1099307979
H 股 687471327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687471327
合共178564622699.9365858559200.0479032771600.0155121786779306
2.关于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
架协议的议案赞成反对弃权出席并投票股份投票数类别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量百分率股份数量
A 股 4186502071 99.971254 913720 0.021820 290060 0.006926 4187705851
H 股 568716214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568716214
合共475521828599.9746919137200.0192112900600.0060984756422065
3.关于选举罗立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出席并投票股份投票数类别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量百分率股份数量
A 股 4847150477 99.917692 3705869 0.076391 287020 0.005917 4851143366
H 股 775229495 99.834589 1284439 0.165411 0 0.000000 776513934
合共562237997299.90622549903080.0886752870200.0051005627657300
4.关于选举黄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出席并投票股份投票数类别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股份投票数量百分率量百分率股份数量
A 股 4844550584 99.864098 6317412 0.130226 275370 0.005676 4851143366
H 股 771816739 99.395092 4697195 0.604908 0 0.000000 776513934
合共561636732399.799384110146070.1957232753700.0048935627657300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并以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已经出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上述第1、2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就议案1的审议,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Best Winner Investment Limited 进行了回避;就议案 2 的审议,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三鼎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COSCO SHIPP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imited 进行了回避。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罗永丰黄美琪
单位负责人:
王立新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