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68号
致: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14点00分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召开,由董事长陈立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3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49814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0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9534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83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3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4468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8531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2%。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3642869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97%;反对143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9%;弃权
6801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9643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反对90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
80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8360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85%;反对90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5%;弃权80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936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42%;反对1156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7%;弃
权6721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0653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717%;反对1156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151%;弃权6721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13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7593035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282%;反对15284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3%;
弃权66603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71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539%;反对152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9%;弃权66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91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8736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24%;反对1132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0%;弃
权6808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0590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491%;反对1132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65%;弃权6808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44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刘林
表决情况:同意361022944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352047票。
表决结果:当选。
2、林春雷表决情况:同意361024151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364118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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