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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煤业:晋控煤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3年4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任及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的公告》,董事长王存权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由副董事长谷敬煊代行本公司董事长职责及法定代表人职权;3.公司2023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3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3年5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2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9: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由于董事长王存权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该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谷敬煊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3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5369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1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294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5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031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2664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6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11457615199.279512068000.107468811340.6131

中小投资者15294364394.977412068000.749468811344.2732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5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11457615199.279512068000.107468811340.6131

中小投资者15294364394.977412068000.749468811344.2732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08863453796.9688339515483.0241780000.0071

中小投资者12700202978.86773395154821.0837780000.0486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08871593796.9761339481483.023900.0000

中小投资者12708342978.91833394814821.081700.0000

5.《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11455615199.277712315000.109668764340.6127

中小投资者15292364394.965012315000.764768764344.2703

6.《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11455615199.277712315000.109668764340.6127

中小投资者15292364394.965012315000.764768764344.2703

7.《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5297774394.998512133000.753468405344.2481

6中小投资者15297774394.998512133000.753468405344.2481

就本议案的审议,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08867343796.9723339201483.0213705000.0064

中小投资者12704092978.89193392014821.0642705000.0439

9.《关于预计2023年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1687863972.58113737310423.208567798344.2104

中小投资者11687863972.58113737310423.208567798344.2104

就本议案的审议,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5295954394.987212628000.784168092344.2287

中小投资者15295954394.987212628000.784168092344.2287

就本议案的审议,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1.《关于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07428931295.6910415342393.699668405340.6094

中小投资者11265680469.95944153423925.792668405344.2480

7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议案是否当议案名称股东类型得票数有效表决权的比例序号选

(%)

普通股合计110569997398.4889

12.01李学慧是

中小投资者14406746589.4653

普通股合计110569994898.4889

12.02曹华天是

中小投资者14406744089.4653

普通股合计110569995598.4889

12.03张献伟是

中小投资者14406744789.4653

普通股合计110569994398.4889

12.04朱海月是

中小投资者14406743589.4653

普通股合计110569994398.4889

12.05谷敬煊是

中小投资者14406743589.4653

普通股合计110569994398.4889

12.06尹济民是

中小投资者14406743589.4653

普通股合计110569905498.4888

12.07杨志强是

中小投资者14406654689.4647

普通股合计110569894398.4888

12.08王磊是

中小投资者14406643589.4647

普通股合计110569894398.4888

12.09马志胜是

中小投资者14406643589.4647

普通股合计110569896698.4888

12.10张小强是

中小投资者14406645889.4647

1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名称股东类型得票数是否当选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

普通股合计110569995898.4889

13.01董宪姝是

中小投资者14406745089.4653

13.02高贵军普通股合计110569895598.4888是

8中小投资者14406644789.4647

普通股合计110569843598.4888

13.03李端生是

中小投资者14406592789.4643

普通股合计110569803498.4887

13.04刘啸峰是

中小投资者14406552689.4641

普通股合计110569905098.4888

13.05王丽珠是

中小投资者14406654289.4647

1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名称股东类型得票数是否当选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

普通股合计110570095198.4890

14.01雷永升是

中小投资者14406844389.4659

普通股合计110569893198.4888

14.02黄美军是

中小投资者14406642389.4647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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