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2025年12月26日公告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6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6 年 6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5.公司2026年6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2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同意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议题以最终发出的股东会通知为准。
2026年6月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9:30在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
旺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建光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8756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1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565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1%。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689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2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5322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8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4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
107519762999.9884510000.0047736000.0069
合计中小投
11356512199.8904510000.0448736000.0648
资者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
107519762999.9884510000.0047736000.0069
合计中小投
11356512199.8904510000.0448736000.0648
资者
5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
107523212999.9916895000.00836000.0001
合计中小投
11359962199.9207895000.07876000.0006
资者
4.关于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比例型票数票数票数
(%)(%)(%)普通股
107527062999.9952509000.00477000.0001
合计中小投
11363812199.9546509000.04477000.0007
资者
5.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
107519762999.9884509000.0047737000.0069
合计中小投
11356512199.8904509000.0447737000.0649
资者
6.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6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合
11363812199.9546510000.04486000.0006
计中小投资
11363812199.9546510000.04486000.0006
者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合
11363792199.9544512000.04506000.0006
计中小投资
11363792199.9544512000.04506000.0006
者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
107527022999.9951514000.00476000.0002
合计中小投
11363772199.9542514000.04526000.0006
资者
9.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7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普通股
107527002999.9951516000.00476000.0002
合计中小投
11363752199.9540516000.04536000.0007
资者
10.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序号候选人得票数是否当选表决权的比例
10.01李建光105899719798.4818是
10.02尹济民105899419698.4815是
10.03曹华天105898970698.4811是
10.04谢侃105898922498.4811是
10.05张志辉105899023398.4811是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序号候选人得票数是否当选表决权的比例
10.01李建光9736468985.6407是
10.02尹济民9736168885.6380是
10.03曹华天9735719885.6341是
10.04谢侃9735671685.6337是
10.05张志辉9735772585.6345是
1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序号候选人得票数是否当选表决权的比例
11.01李端生105898968798.4811是
11.02王宏伟105901826598.4838是
811.03王超105902368498.4843是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序号候选人得票数是否当选表决权的比例
11.01李端生9735717985.6341是
11.02王宏伟9738575785.6592是
11.03王超9739117685.6640是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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