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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30 查看全文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12层、22层(200051)

观韬中茂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Fax: +86 21 23563299

GUANTAO LAW FIRM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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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沪观律顾205号-1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牛俊英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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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晋亿实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29日14点00分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浙

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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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8067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9.4118%。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12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2、3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

3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名称为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晋正贸易有限公司。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6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22%;

反对7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78%;弃权0股,占出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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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532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3611%;反对7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63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282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9%;

反对1784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8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5225%;反对17847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1.4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350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4%;

反对7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9532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3611%;反对7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63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350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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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7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盖章签字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悉尼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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