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2证券简称:晋亿实业公告编号:临2026-015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21.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5444.07万
股的0.7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07-01-26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
注册资本:95444.072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紧固件、钨钢模具、五金制品、钢丝拉丝、铁道扣件,从事非配额许可证、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紧固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业务,1从事钢轨及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蔡永龙,董事张勇、欧元程、王伟、蔡晋彰、蔡林玉华,独立董事张惠忠、范黎明、陈喜昌。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分别是:总经理蔡晋彰,副总经理俞杰、欧元程、蔡林玉华、车佩芬,董事会秘书郎福权,财务负责人王伟。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主要会计数据2025年2024年2023年营业收入2336420650.182369711200.152314182531.10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2215077.70130141270.36-19285554.9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
235415920.27130924398.44-19438092.78
东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3828548.26626102513.90357442234.52
2025年末2024年末2023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329757737.174175085453.464151300339.79
总资产5256438131.795181470875.505219639214.68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2024年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50.14-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50.14-0.0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50.14-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733.14-0.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5.573.16-0.46
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之间
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及对
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1.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5444.07万股的0.76%。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3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9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总数2214人的3.12%,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
4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籍贯/地区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草案公告时股(万股)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欧元程中国台湾副总经理35.004.85%0.04%
俞杰中国副总经理35.004.85%0.04%
张勇中国董事35.004.85%0.04%
王伟中国董事、财务负责人10.001.39%0.01%
郎福权中国董事会秘书76.0010.54%0.08%
核心骨干人员(64人)530.0073.51%0.56%
合计721.00100.00%0.76%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6名中国台湾籍员工欧*程、陈*缓、林*廷、陈*安、陈*浩与赖*宏。
4、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
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5、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6、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3、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4、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1元。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选择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6元的50%,为每股2.13元;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1元的50%,为每股2.41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需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
6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自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限售期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自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限售期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8(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9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下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解锁。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10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扣非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净利润(A)
第一个
2026年公司2026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70亿元不低于2.59亿元
解锁期
第二个公司2026年至2027年累
2027年不低于5.80亿元不低于5.44亿元
解锁期计扣非净利润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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