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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晋亿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

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外的资金占用。

第二章防范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

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

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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