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晋亿实业证券代码:601002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六年六月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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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本公司”或“公司”)的《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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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五、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1.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5444.07万股的0.7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9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九、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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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十三、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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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释义.................................................1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2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3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6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8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0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11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5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9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21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机制...........................25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28
第十四章附则............................................划(草案)
第一章释义
晋亿实业、指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指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激励对象指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一类限制性股指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票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需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有效期指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指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解除限售条件指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指法》办法》
《公司章程》指《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上交所、证券交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文件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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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之间
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及对
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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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5、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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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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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9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总数2214人的3.12%,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3、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4、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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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1.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5444.07万股的0.76%。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籍贯/地区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草案公告时股(万股)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欧元程中国台湾副总经理35.004.85%0.04%
俞杰中国副总经理35.004.85%0.04%
张勇中国董事35.004.85%0.04%
王伟中国董事、财务负责人10.001.39%0.01%
郎福权中国董事会秘书76.0010.54%0.08%
核心骨干人员(64人)530.0073.51%0.56%
合计721.00100.00%0.76%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6名中国台湾籍员工欧*程、陈*缓、林*廷、陈*安、陈*浩与赖*宏。
4、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
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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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6、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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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需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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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
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售期日当日止自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
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售期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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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1元。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选择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6元的50%,为每股2.13元;
(二)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1元的50%,为每股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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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
11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售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任职期限要求:
12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下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解锁。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解锁期考核年度对应考核年度使用的扣非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净利润(A)
第一个
2026年公司2026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70亿元不低于2.59亿元
解锁期
第二个公司2026年至2027年累
2027年不低于5.80亿元不低于5.44亿元
解锁期计扣非净利润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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