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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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2026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2026年5月21日10:00在广西省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910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卢春宁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会公告的通知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共1名,共持有 (或代表)公司股份1,910,963,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5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计603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为2,152,811,6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72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陈王渤律师与赵国威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新增或者临时提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在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具体议案内容均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申请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4、《关于调整第九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二)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由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录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确
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148,066,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5%;反对4,325,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弃权419,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2、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2,149,408,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反对3,061,8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341,3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997,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016%;反对3,06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544%;弃权341,3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40%
3、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48,194,1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5%;反对4,292,5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弃权324,8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九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47,516,3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0%;反对4,875,7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4%;弃权419,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105,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526%;反对4,875,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956%;弃权419,5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1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关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颜克兵:
陈王:
赵国威:
乙o6年5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