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码沪音见字第ku9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洲际中心50、51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柳钢股份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5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7)刊登了《柳钢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资料》(以下简称“股东会资料”),柳钢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10:00;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5年11月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会议地点: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910会议室;现场会议与会人员:柳钢股份的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 2025年11月11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的核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8人、代表股份2,153,563,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84.0318%。
(二)其他会议出席人员
柳钢股份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律师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柳钢股份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的提案
柳钢股份于2025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会通知和股东会资料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通知和股东会资料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见证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柳钢股份《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就有关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为A股股东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簿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1,336,3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65%;反对2,019,1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37%;弃权207,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25,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1.4845%;反对2,019,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7.7208%;弃权207,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7947%。
2.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1,822,8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91%;反对1,598,6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2%;弃权141,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11,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3.3448%;反对1,598,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1129%;弃权141,802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5423%。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2,574,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40%;反对866,9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2%;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163,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6.2188%;反对 86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3.3150%;弃权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4662%。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会议案1、2、3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决议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盈上海)律务所
2025年11月18日
马培梅
经办律师:
段守勤
李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