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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为柳钢股份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0月23日至2026年6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查期末累计买入累计卖出

姓名职务/关系交易日期/期间持股情况

(股)(股)

(股)上市公司办公室副2025年10月24日姜志香490029002000

主任杨少波之母亲-2026年4月3日标的公司财务部副

杨秀琴2026年5月20日2000-2000总经理标的公司财务部副

2025年10月24日

张海峰总经理杨秀琴之配250001000015000

-2026年6月2日偶标的公司财务部财

2026年4月1日-

陈连伟税副经理赵一寰之57005700-

2026年4月7日

配偶标的公司综合部办

2025年11月18日

谢其梅公室主任吴清之配1200-2800

-2026年6月5日偶交易对方资本运营

2026年5月13日-

石宗仁部副总经理唐银环17960039600140000

2026年6月8日

之配偶

1、姜志香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姜志香已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是本人开立、持有。2、本人于柳钢股份2026年4月23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子女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3、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就姜志香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其子女杨少波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

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未向包括本人母亲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母亲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从未从本人处获知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杨秀琴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杨秀琴已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是本人开立、持有。2、本人于柳钢股份2026年4月23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

3、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5、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张海峰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张海峰已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是本人开立、持有。2、本人于柳钢股份2026年4月23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

3、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陈连伟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陈连伟已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是本人开立、持有。2、本人于柳钢股份2026年4月23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3、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就陈连伟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其配偶赵一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

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未向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从未从本人处获知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谢其梅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谢其梅已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是本人开立、持有。2、本人于柳钢股份2026年4月23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3、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就谢其梅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其配偶吴清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

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未向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从未从本人处获知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石宗仁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石宗仁已出具承诺如下:

“1、上述买卖股票的证券账户是本人开立、持有。2、本人于柳钢股份2026年4月23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于2026年5月13日首次买入柳钢股份股票,完全是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3、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

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5、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柳钢股份的股票。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就石宗仁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其配偶唐银环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首次买入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晚于2026年4月23日停牌日),是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柳钢股份的股票价格持续下行,判断有投资空间而进行买入),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

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未向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柳钢股份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进行柳钢股份股票买卖,也从未从本人处获知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法人及其他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查期末累计买入累计卖出

公司名称证券账户交易日期/期间持股情况

(股)(股)

(股)国信证券股份自营业务股2025年10月23日

233460023804004200

有限公司票账户-2026年6月10日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

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柳钢股份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柳钢股份股票的行为。”除国信证券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庄晓磊廖联辉方垚

财务顾问主办人:

齐百钢王琦

内核负责人:

曾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

鲁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鲁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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