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作为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通过华宝投资认购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收购重庆钢铁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止。
2026年8月31日,重庆钢铁披露了2026年半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重庆钢铁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关注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出具了2026年半年度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股份交付及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持有重庆钢铁A股共计2,612,229,198股,持股比例为29.51%。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重庆钢铁A股共计3,369,804,955股,合计占重庆钢铁总股本的35.0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已承诺本次认购的重庆钢铁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重庆钢铁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申请清洗豁免免于履行H股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重庆钢铁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申请清洗豁免免于履行H股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2025年12月20日,重庆钢铁披露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簿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重庆钢铁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25年12月23日,重庆钢铁披露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华宝证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2026年1月5日,重庆钢铁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2026年2月25日,重庆钢铁披露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年3月14日,重庆钢铁披露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3月26日,重庆钢铁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2026年4月14日,重庆钢铁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会计师关
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年5月12日,重庆钢铁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公告》;
2026年6月4日,重庆钢铁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2026年6月16日,重庆钢铁披露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026年6月24日,重庆钢铁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三)本次收购的股份交付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26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收购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收购相关的股份已完成发行和上市,本次收
购已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按照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完成股份认购及股份登记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已完成。
二、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华宝投资与重庆钢铁签署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华宝投资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的日常沟通,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情况
自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以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相关情况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因上市公司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
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策划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实施上述相关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变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期末,未发现收购人提议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四、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的日常沟通和回访,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未发生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要求,依法规范运作,未发现违反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五、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按照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完成股份认购及股份登记手续,收购人依法履行了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均依法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违反公开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卫民
张志孟
赵芃稷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