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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中国宝武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

3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4内部审计机构

4.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4.1.1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子公司原则上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其业务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集中管理。

4.1.2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

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4.1.3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

4.1.3.1内部审计日常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

1导和监督,包括:

4.1.3.1.1按照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4.1.3.1.2定期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4.1.3.1.3根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

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

4.1.3.1.4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

4.1.3.1.5完成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1.3.2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包括:

4.1.3.2.1审计计划及工作管理:按要求编制和上报年度审计计

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其他要求的报告等;

4.1.3.2.2审计项目管理: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审计信息系统提交

审计计划、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

4.1.3.2.3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公司决定外聘中介机构的范围并

定期对外聘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4.2内部审计人员

4.2.1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相

应数量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4.2.2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符合公司制

定的相应任职标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4.2.3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专员。特约审计专

2员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范围内聘请的具有专业管理和业务特长的专家,兼职为公司审计业务提供专业咨询、培训及参加具体项目审计等工作。

4.3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列入所在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4.4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5管理职责和权限

5.1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5.1.1负责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审批。

5.2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5.2.1负责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5.2.1.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5.2.1.2审阅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审计计划的实施。

5.2.1.3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2.1.4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5.3内部审计机构

5.3.1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5.3.1.1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批。

5.3.1.2组织或参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年

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5.3.1.3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3.1.4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业务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3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5.3.1.5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5.3.1.6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5.3.1.7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

审计监督,在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出具评价意见,并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

5.3.1.8对公司及子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的执行效率和效

果进行审计监督。

5.3.1.9对公司及子公司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运行、安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价。

5.3.1.10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

的立项、概(预)算、决(结)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效益后评估进行审计监督。

5.3.1.11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5.3.1.12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5.3.1.1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5.3.1.14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上级审计机构决定范围内的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45.3.1.15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5.3.1.16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5.3.2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5.3.2.1参加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

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5.3.2.2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5.3.2.3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5.3.2.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5.3.2.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

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5.3.2.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5.4被审计单位

5.4.1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配合工作,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

题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5.4.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6内部审计管理

6.1审计问题整改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审计问题整改工

作规范和流程,压实整改落实责任;密切结合国家审计、巡视巡察等

5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制度,强化整改跟踪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积极推行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问题整改全覆盖。

6.2审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职能)负责人

聘用履行前备案程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6.3审计人员管理:集团公司审计部结合审计管理和项目安排,

统一进行人员交流和培养,对公司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情况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评价。

6.4审计专业培训管理:审计专业培训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统一组织,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以审代培、交叉审计等多种途径开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6.5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一使用宝武内部审计管理系统。

7业务流程图见附录

8流程要求

8.1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要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8.2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依照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可优先办理。

8.3项目实施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8.4内部审计机构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68.5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8.6实施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

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8.7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8.8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异议且经公司主管领导无

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8.9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可按照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建议(决定)。

8.10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8.11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8.1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9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9.1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

9.1.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9.1.2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建议,并对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79.1.3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还应及时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9.1.4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9.1.5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定期对外部审计协调

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9.2对内部审计人员要求

9.2.1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2.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9.2.3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9.2.4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

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10责任追究10.1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0.1.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10.1.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10.1.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810.1.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10.1.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2.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10.2.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10.2.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2.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11.2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2版同时废止。

附录: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9附录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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