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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206号

www.dachenglaw.com

400024 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幢 27、28、29 层

27/F28/F29/F Tower A Guohua Financial Center NO.9 Juxianyan Plaza

JiangbeizuiLiangjiang New AreaChongqingChina400024

Tel: (8623)63062288 (8623)63026655 Fax: (8623)63062288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206号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于2026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6月26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会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2号重

庆钢铁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虎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

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00人,代表公司股份合计2162628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5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209699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24%。其中:现场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共计20969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24%;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共计7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7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65635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98人,代表公司股份共计65639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1%。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公司股份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697人,代表公司股份

65635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0%。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4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关于2026年度计划的议案》;

5.《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

6.《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报告》;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

2025年度股东会第3、6、7、8、9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

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

5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号

A股股东 2141531765 19543900 1545600股东《2025年度财务决类型

1 H股股东 7325 0 0算报告》普通股合计2141539090195439001545600

A股股东 2141563465 19525200 1532600股东《2025年年度报告类型

2 H股股东 7325 0 0(全文及摘要)》普通股合计2141570790195252001532600

A股股东 2140955865 20481200 1184200股东类型

H股股东 7325 0 0《2025年度利润分

3配方案》普通股合计2140963190204812001184200其中中小投资者

43974265204812001184200

投票情况

A股股东 2142045565 19449600 1126100股东《关于2026年度计类型

4 H股股东 7325 0 0划的议案》普通股合计2142052890194496001126100

A股股东 2141489465 19953500 1178300股东《2025年度董事会类型

5 H股股东 7325 0 0报告》普通股合计2141496790199535001178300《2025年度董事及股东

6 A股股东 2140663165 20773900 1184200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类型

6序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号执行情况报告》

H股股东 7325 0 0普通股合计2140670490207739001184200其中中小投资者

43681565207739001184200

投票情况

A股股东 2140036365 19096300 3488600股东类型

H股股东 7325 0 0《关于续聘会计师

7事务所的议案》普通股合计2140043690190963003488600其中中小投资者

43054765190963003488600

投票情况

A股股东 2141015665 20507900 1097700股东《关于制定公司< 类型 H股股东 7325 0 0董事、高级管理人

8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普通股合计2141022990205079001097700其中中小投资者

44034065205079001097700

投票情况

A股股东 2140747865 20837200 1036200股东类型《董事、高级管理 H股股东 7325 0 0

9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普通股合计2140755190208372001036200其中中小投资者

43766265208372001036200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九项议案均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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