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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秦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大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

审计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大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公司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围绕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内容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加强审计计划和实施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会计、工程等相

关专业的人员,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强化内部审计人员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十条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力量不足时,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以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抽调专业部门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经济

活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执行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内控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委员会审议相关资料后,公司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统

筹安排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检查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被审计单

位按时报送以下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相关部门及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年度计划,预、决算,统计和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三)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

(四)财政财务收支、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料等;

(五)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

的审计、查证、验证、检查等报告或决定,及相关执行和整改情况;

(六)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有关改革和经营管理

等方面的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重要制度、措施和经营状况等。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到工地、车间、仓库等现场盘查或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录音、摄像、拍照、复

制;(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的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依据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开、审慎、适度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以下纠正、处理

意见和建议: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纪违规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通报批评;

(六)经济赔偿,因个人原因对单位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八)收缴违纪违规所得;

(九)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时,相关部门应支

持、协助和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解释相关政策、文件和业务,告知审计移交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得设置障碍。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对生产场所进行调查,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审计相关重要信息、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

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整体审计工作部署,提

出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在制定、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过程中,遇有重大调整事项和变化,可合理借鉴其他审计机构的工作成果,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

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对记录违纪违规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写明问题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被审计单位确认。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依据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后的审计工作底

稿等相关资料编写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下达审计结论

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等,送被审计单位执行,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跟踪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

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项目终结后,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及时归档。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评价,对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进行审计约谈,性质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需完善审计

问题整改管理办法,持续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实行整改销号和闭环管理。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协调解决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管理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查找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及其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自查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内部审

计机构在发现问题、揭示问题、处理问题、督促整改等方面的监

督责任;落实公司在审计环境建设、人员配备、资源保障、整改

问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被审计单位在配合审计、认真整改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一般应由内部审计机

构提出初步建议,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纪委、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他情形按公司奖惩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大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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