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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饭店: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年2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7 00:00 查看全文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部门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出现的有关情形书面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说明此前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豁免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

卖证券的情况等,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市监管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三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项目分类具体内容选项

申请单位/部门申请人

登记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秘密类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披露临时报告□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内容□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一季报□三季文件报)□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定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和依据(包括对公司或他人产生的影响)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是□否人名单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否

□同意□不同意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同意□不同意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同意□不同意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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