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六年六月修订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
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
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3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履职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
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严格按照《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要求,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开展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培训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处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文案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材料;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相关部门
及时、准确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四)协助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相关法律事务;
(五)保管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名册、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等资料;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业务培训;
(七)协助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具体事务;
(八)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九)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决议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