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刘欣女士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
我们提交了上述事项的相关资料,经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解和询问,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刘欣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财务、
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所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何一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
力。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会秘
书,该聘任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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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成:
王雪莲: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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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忠臣: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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