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O二五年八月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评审小组由总裁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裁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
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法律业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
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发展部门、综合管理中心、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综合管理中心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
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公司证券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七条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十八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公司证券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三条战略发展中心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
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公司证券部门,接受该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
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二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应按照该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派出执行董事、董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三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
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5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上市公司内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6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