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02号
关于对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4年6月21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第一批)计划公告》称,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拟在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数量2000-4000万股。截至
2025年6月21日,增持期限届满,宝泰隆集团增持股份数
量1000.18万股,仅达到下限的50%,并承诺将增持期限延长6个月。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到期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宝泰隆集团累计增持股份仍为1000.18万股,增持计划实施结束,未完成增持承诺。
控股股东面向全市场披露的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
公开承诺,为全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未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且延期后仍未完成,违反1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