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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宝泰隆 --%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8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焦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25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25年9月10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5年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东9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2,517,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6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网络投票股东4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31,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会议所审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334,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589%;反对1,561,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632%;弃权1,054,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79%。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96,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995%;反对3,88,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57%;弃权26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8%。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850,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087%;反对3,88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60%;

弃权208,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3%。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167,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935%;反对3,868,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23%;弃权913,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42%。

5、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872,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123%;反对3,878,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40%;弃权198,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7%。

6、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831,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054%;反对3,920,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11%;弃权19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5%。

7、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882,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141%;反对3,864,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17%;

弃权20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2%。

8、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875,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128%;反对3,871,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29%;弃权202,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3%。

9、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161,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925%;反对3,884,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51%;弃权903,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4%。

10、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820,8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036%;反对3,862,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14%;弃权26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0%。

11、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11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854%;反对3,881,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46%;弃权9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00%。

12、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039,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718%;反对3,933,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33%;弃权976,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49%。

13、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0,327,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577%;反对1,567,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643%;弃权1,0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80%。

14、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819,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034%;反对3,864,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16%;弃权26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0%。

本所律师认为:议案1、2、3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获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专为《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 (签字)

李诗海:

负责人 (签字)

池梦姻:

刘长力: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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