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相关事宜》的议案,2026年5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议题、股东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焦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即 2026 年6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即2026年6月17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26年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东8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1,467,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1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网络投票股东5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40,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26年度对控股孙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制定《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
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三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会议所审的九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629,9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516%;反对8,09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656%;弃权1,08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28%。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2,970,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404%;反对8,86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961%;弃权9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3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076,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8144%;反对8,8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4780%;弃权9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076%。
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455893,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持股1%-5%普通股股东:同意114,094,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12,982,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56.8897%;反对8,86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8.8654%;弃权9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2449%。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9,055,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63240%;反对2,5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3648%;弃权27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112%。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3,927,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5.8450%;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7.8162%;弃权6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388%。
3、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968,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087%;反对7,69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981%;弃权1,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8,074,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432%;反对7,6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6204%;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364%。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520,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332%;反对8,3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009%;弃权98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59%。
5、审议通过了《公司预计2026年度对控股孙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3,026,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499%;反对8,7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699%弃权1,0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133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8555%;反对8,7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3646%;弃权1,0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799%。
6、审议通过了《制定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724,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990%;反对9,2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677%;弃权7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33%。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075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386%;反对10,19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057%;弃权3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5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182,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3314%;反对10,1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97%;弃权3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89%。
8、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选举焦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79,14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9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 123,221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9983%。
(2)审议通过了《选举焦岩岩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578,699,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2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22,806,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6952%。
(3)审议通过了《选举秦怀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79,179,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0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23,286,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0456%。
(4)审议通过了《选举常万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80,715,0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59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24,821,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1672%。
(5)审议通过了《选举刘欣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79,843,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1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23,950,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0.5306%。
9、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选举纪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79,072,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82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23,179,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9676%。
(2)审议通过了《选举马明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578,635,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2274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6481%。
(3)审议通过了《选举程培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578,657,4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12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得票数122,763,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66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专为《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芦洪涛:
经办律师 (签字)
李海芳: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