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
电话:029-81129966传真:029-81121166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目录..................................................-2-
释义..................................................-3-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9-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0-
五、结论性意见............................................-10-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隆基绿能指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指(草案)》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指理办法》法》
《公司章程》指《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监管指引1号》指作》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中国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1209366 号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
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持有西安市
司法局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隆基绿能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在
前述调查过程中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其签名、印章均真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实有效;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5.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
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故本所律师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有关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说明、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隆基绿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基绿能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隆基绿能系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1012”。根据隆基绿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公司依法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916101167101813521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代码
注册资本757804.9736万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立时间2000年2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
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
经营范围 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LED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隆基绿能为依法有效存续且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隆基绿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载明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明确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
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及中长期战略目标有重要作用的其他核心管理及技术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共计不超过774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人,其他持有人不超过769人。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的业绩
奖金额度(合法薪酬)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因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
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2项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分三期归属,归属期分别为自公司公告2026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自公司公告
2027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自公司公告2028年年度报告的次月之后。每批可
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为30%、30%、40%,每批实际解锁比例和数量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归属至持有人。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1项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权益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2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
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
项作出明确约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购买价格;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归属安排;
(4)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方法;
(7)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8)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9)员工持股计划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0)其他重要事项。
前述情况符合《监管指引1号》第6.6.5条以及《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的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1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年12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钟宝申、刘学文、田野、白忠学回避表决。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指引1号》第6.6.4条、第6.6.6
条第6.6.7条和《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第
(十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员工持-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进行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隆基绿能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监管指引1号》《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按照《监管指引1号》《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召开股东会等相关法定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隆基绿能确认将于2025年12月9日按照规定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并继续履行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履行的对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之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