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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016证券简称:节能风电公告编号:2025-074

转债代码:113051转债简称:节能转债

债券代码:137801 债券简称:GC 风电 01

债券代码:115102 债券简称:GC 风电 K1

债券代码:242007 债券简称:风电 WK01

债券代码:242008 债券简称:风电 WK02

债券代码:242932 债券简称:25 风电 K2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518元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5/10/22-2025/10/232025/10/2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4月

21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647339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3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226568651.75元(含税)。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节能转债”自2021年12月27日(原转股起始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因遇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2 月 27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基数,自2025年6月30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股份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节能转债”部分持有人将“节能转债”进行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至6440379790股。

基于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对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18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226568651.75÷6440379790=0.03518元(含税,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最终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0.03518×6440379790=226572561.01(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4403797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6572561.0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5/10/22-2025/10/232025/10/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51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6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66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详情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司股东可以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法律(合规)部

联系电话:010-83052221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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