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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风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71号

致: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号节能大厦 A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3日 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A 座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利凯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64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638283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715%,其

2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234100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26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4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418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5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6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0544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7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64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24%;反对1331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8%;

弃权1851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61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52%;反对133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5%;弃权1851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6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31%;反对1326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6%;

弃权1833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84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15%;反对1326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7%;弃权183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96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05%;反对2991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16%;

4弃权1232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320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45%;反对2991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7%;弃权12321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66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29%;反对185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7%;

弃权1317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75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6%;反对185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1%;弃权1317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54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93%;反对1479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3%;

弃权18056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258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24%;反对147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8%;弃权1805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5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拟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9601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04%;反对212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9%;

弃权2106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316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21%;反对2120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0%;弃权2106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9%。

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1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63%;反对1837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2%;

弃权1870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835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14%;反对183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3%;弃权1870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6表决情况:同意3260145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71%;反对181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5%;

弃权1871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860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93%;反对181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0%;弃权1871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审议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2398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306%;反对38292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732%;

弃权3137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113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215%;反对38292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58%;弃权313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6052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86%;反对1378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2%;

弃权1928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237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7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72%;反对1378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9%;弃权1928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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