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1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需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对外谈
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高管层可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要求,对有关战略发展及投资业务方面的工作进行部署。
2第十条战略投资部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1.由战略投资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2.报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转报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3.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进行审核,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4.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委员会主任的提
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或不便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证券法律部负责人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或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由董事会秘书转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
4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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