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
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权属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
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
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
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